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总站各监督科:
为有效督促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纠正一线作业人员的习惯性违规作业行为,有效防止因不戴安全帽、不拴、挂安全带等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市安全总站决定对此类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制订了《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联系人:梁循 联系电话:63672076
附件:《重庆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一、处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是指施工项目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下一步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的界定范围。
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项目存在上述定义中的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现场取证后就予以立案,收回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限期重新考核。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处理:
(一)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上述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后,第2次检查发现该现场仍存在上述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或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同时有5人以上,10人以下存在上述习惯性违规行为,收回该施工现场负有责任的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限期重新考核;
(二)施工现场在达到第(一)项情形后,第3次检查再次发现该现场存在上述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或在一次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同时有10人以上存在上述习惯性违规行为,收回该施工现场负有责任的2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限期重新考核;
(三)施工现场在达到第(二)项情形后,第3次检查再次发现该现场存在上述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收回该施工现场全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限期重新考核。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收回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相应人员,确保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要求。
二、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参照市城乡建委一般处罚程序进行,其中:市管项目由总站各监督科取证并执行处理程序;区(县)管项目由各区县建筑安全站负责取证,可采取摄影、摄像等方式对违规行为予以取证,以及施工现场准确的施工信息,填写《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上报表》后(见附表),报市安全总站综合科负责执行处理程序。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建筑安全站、总站各监督科要确保上述取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瑕疵。
2、各地建筑安全站、总站各监督科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时,应检查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确保三类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3、各地建筑安全站、总站各监督科在按本通知要求上报外,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通知所列违规行为按照市安全总站《重庆市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政处罚内部工作制度》(渝建安发〔2009〕4号)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4、市安全总站负责将此类处理纳入行政处罚内部制度,予以完善。
5、在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督查中发现上述情形,加重处理。
附表:《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上报表》
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上报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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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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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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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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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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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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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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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各区县自行编制,格式为:地区名+(年份)+序号。序号为4位数字编码。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在该栏填写非法建设或提前介入。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自动失效,视同未取得合格证书。
4、现场有多名专职安全员的,应根据分工等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